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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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执行一车一联单制度,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更多 | 处肆万元(¥4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40000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20-04-22 | 柳环罚字〔2020〕93号 | |
2 | 2020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更多 | 处肆万元(¥4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40000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20-04-22 | 柳环罚字〔2020〕94号 | |
3 | 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措施不到位。xa0xa02018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危险废物堆场“三防”措施不完善配料间围挡不足导致少量危险废物流入厂区雨水沟内。 ...更多 | 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罚款。 | 20000 | 融安县环境保护局 | 2018-08-22 | 融环罚〔2018〕16号 | |
4 | 你单位颗粒物排放浓度均值为192mg/m3超过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规定的30mg/m3的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值为232mg/m3超过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规定的200mg/m3的限值;铅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为0.21mg/m3超过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规定的0.1mg/m3的限值。 ...更多 | 处以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00元)的罚款。 | 700000 | 融安县环境保护局 | 2018-06-14 | 融环罚〔2018〕11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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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融安县税一分)许变准字﹝2020﹞第(2)号 |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直接送达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01-15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融安县税务局 | |
2 | 融环许字[2017]4号 | -- | 排污许可证 | -- | -- | 融安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 | |
3 | 桂环审〔2017〕171号 | -- | 同意 | --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 |
4 | 空 | -- | 有色金属冶炼,锌锭及锌铟制品、低度氧化锌及有色金属生产原辅材料(仅限于租用广西斯柳冶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线)的生产、销售;有色金属冶炼深加工及综合回收,有色金属矿原料、产品及其制品的购销,劳务服务,收集、贮存、利用处置锌冶炼过程中产生的浸渣(WH48:331-004-48,331-010-45)和污水处理渣(WH48:331-003-48,331-022-48);道路货物运输。 ...更多 | -- | -- |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融环许字[2017]2号 | -- | dm.jdbc.driver.DmdbClob@78c734fb | -- | -- | 融安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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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桂12民终151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23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37元,由上诉人P某某负担25378元,被上诉人O某某负担19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701元,由上诉人P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0-2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桂1226民初248号 | 被告 | 原告: O某某 被告: P某某,融安金海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 3647120 | 一、被告P某某支付原告O某某煤炭款1769187元;
二、被告P某某支付原告O某某逾期付款利息39746元,并自2021年1月22日起以1769187元为基数按3.85%/年的利率继续计付逾期利息至上述货款付清时止;
三、被告P某某支付原告O某某律师费69000元;
四、被告融安金海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本案付款责任。
上述应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2337元,减半收取111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68元,由被告P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7-14 |
3 | 其他 | (2021)桂0224执57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1)桂0224执57号案件的执行。
因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3-22 |
4 | 其他 | (2020)桂0224民初142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融安金海矿冶有限责任公司,T某某 | 214908.12 | 一、被告T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214908.12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731元,原告L某某负担6325元,被告T某某负担30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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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桂0224民初120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斯柳冶化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融安金海矿冶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广西华宸矿业有限公司,P某某,韶关市拓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2021-11-18 | |
2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1)桂0224民初2568号 | 被告 | 原告: 梧州市祥顺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融安金海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2021-10-28 | |
3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1)桂0224民初1839号 | 被告 | 原告: 韶关市拓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斯柳冶化有限责任公司,融安金海矿冶有限责任公司,P某某,广西华宸矿业有限公司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2021-10-14 | |
4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桂0224民初120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斯柳冶化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韶关市拓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西华宸矿业有限公司,融安金海矿冶有限责任公司,P某某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2021-10-14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桂12民终1514号 | 被上诉人 | - |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2 | |
6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桂0224民初120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斯柳冶化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P某某,Z某某,融安金海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宸矿业有限公司,韶关市拓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9-14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桂1226民初248号 | 被告 | 原告: O某某 被告: P某某,融安金海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6-21 | |
8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桂0224民初120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斯柳冶化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P某某,Z某某,韶关市拓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融安金海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4-02 | |
9 | 排除妨害纠纷 | (2019)桂0224民初902号 | 被告 | 原告: 韶关市拓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融安金海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斯柳冶化有限责任公司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2019-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