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幽澜自来水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范建国
91330421146601159C
18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体育北路95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93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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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物权保护纠纷
(2022)浙0421民初106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嘉善县幽澜自来水有限公司
7600
被告嘉善县幽澜自来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时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车辆修理费76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嘉善县幽澜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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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2
合同纠纷
(2021)浙0421执2040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1)浙0421执20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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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3
合同纠纷
(2020)浙0421民初3716号
原告
原告:
嘉善县幽澜自来水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300500
一、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其承租的位于西塘镇邮电东路213号房屋腾退返还给原告嘉善县幽澜自来水有限公司; 二、被告L某某偿付原告嘉善县幽澜自来水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1日起按每年300500元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占有使用费。 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原告预缴),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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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4
侵权责任纠纷
(2020)浙0421民初200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嘉善县幽澜自来水有限公司
41200
准许原告W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W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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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5
保险纠纷
(2016)浙0421民初448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被告:
嘉善县幽澜自来水有限公司,嘉善县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7200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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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0
6
其他
(2015)嘉善民初字第1585号
被告
被告:
嘉善县幽澜自来水有限公司
105700
驳回原告Q某某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12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Q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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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1
7
合同纠纷
(2013)嘉善商外初字第64号
原告
原告:
嘉善县幽澜自来水有限公司
被告:
嘉善嘉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50934
被告嘉善嘉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善县幽澜自来水有限公司水费509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537元,由被告嘉善嘉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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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7
8
合同纠纷
(2012)嘉善商初字第725号
原告
原告:
嘉善县幽澜自来水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市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
75522.32
被告嘉兴市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应支付原告嘉善县幽澜自来水有限公司自来水费75522.32元,由嘉兴市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由被告嘉兴市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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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0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2)浙0421民初106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嘉善县幽澜自来水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2-06-06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0421民初3716号
原告
原告:
嘉善县幽澜自来水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0-12-24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0421民初3716号
原告
原告:
嘉善县幽澜自来水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0-11-09
4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016)浙0421民初448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被告:
嘉善县幽澜自来水有限公司,嘉善县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12-08
5
--
(2015)嘉善民初字第1585号
被告
被告:
嘉善县幽澜自来水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11-26
6
--
(2013)嘉善商外初字第00064号
原告
原告:
嘉善县幽澜自来水有限公司
被告:
嘉善嘉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3-0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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