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交通运输局

正常
11231102001878878C
--
-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94项招标公告拟建项目7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8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71

    中标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黑1102民初11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黑河市爱辉区交通运输局
236311.61
被告黑河市爱辉区交通运输局给付原告J某某工程款236311.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22.34元,保全费1701.56元,均由被告黑河市爱辉区交通运输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1-03-31
2
合同纠纷
(2019)黑1102民初1754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黑河市爱辉区交通运输局
460228.18
被告黑河市爱辉区交通运输局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工程款4561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4071.18元,由被告黑河市爱辉区交通运输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0-11-25
3
其他
(2020)黑11民终165号
被上诉人
-
18533
一、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9)黑110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Z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3.33元予以退回
...更多
2020-05-18
4
其他
(2019)黑1102执保10号
其他
-
--
--
2019-01-25
5
劳务合同纠纷
(2019)黑1102执保11号
其他
-
--
通知如下: 保全完毕
2019-01-25
6
劳务合同纠纷
(2018)黑1102民初230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黑河市爱辉区交通运输局,C某某,S某某,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大兴安岭博远分公司
--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应收取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25元、诉讼保全费341元,由原告W某某承担
...更多
2019-01-21
7
劳务合同纠纷
(2018)黑1102民初252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黑河市爱辉区交通运输局,C某某,S某某,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大兴安岭博远分公司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应收取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6.25元、诉讼保全费801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
...更多
2019-01-21
8
其他
(2017)黑1102执恢169号
被执行人
-
--
--
2017-11-09
9
其他
(2015)爱法执字第53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16-04-07
10
信用证纠纷
(2015)爱民初字第38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黑河市爱辉区交通运输局
629825
被告黑河市爱辉区交通运输局给付原告L某某工程款442,539.00元; 被告黑河市爱辉区交通运输局给付原告L某某工程款利息187,286.00元。 以上一、二项合计629,825.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185.00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136.00元,由被告黑河市爱辉区交通运输局承担5,049.00,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更多
2015-09-1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黑河市爱辉区交通局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2015-07-2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