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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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鲁0105民初8221号 | 原告 | 原告: 济南海源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12525 | 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海源运输有限公司欠款125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52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T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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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济南海源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