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4329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 本案按原告C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 2015-08-24 |
2 | -- | (2014)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297号 | 被上诉人 | - | 494550.14 | 一、维持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一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即: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一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Z某某各项损失211950.06元;
三、变更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一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黄山市黄山区金球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Z某某各项损失105975.03元;
四、变更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一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黄山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Z某某各项损失141300.04元;
五、变更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一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海市徐汇区田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Z某某各项损失35325.01元;
六、撤销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一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原告Z某某对被告黄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22.5元,由W某某负担1627元,黄山市黄山区金球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813元,黄山市人民医院负担1084.5元、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担271元,Z某某负担16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4元,由Z某某负担3471元,黄山市黄山区金球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939元,W某某负担3484元。鉴定费13600元,由W某某负担4080元,黄山市黄山区金球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040元,黄山市人民医院负担2720元、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担680元,Z某某负担40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