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元弘工程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黄建准
914420005958970981
1500万
-
中山市民众镇沿江村七顷路1号之二
中山元弘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其他
罚款30000元。
30000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2-18
中市监处字〔2022〕0038号

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31212021030021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1-03-31
2099-12-31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
中市监民众准许(2022)第Z03010008号
新标准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证编号:起11粤TO0339(22);起17粤TO1554(22))
2022-01-13
2099-12-31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3
新标准
高层建筑、桥梁及其它钢结构件,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水工金属结构制造、安装;桥梁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防腐保温涂装工程施工;混凝土制件、新型墙体制件研发、生产;房地产投资;仓储服务;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金属材料(以上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更多
2015-12-22
2099-12-31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
民众国税许准字〔2017〕第80号
旧标准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民众税务分局
5
(中)质监(特)变准许字[2019]第476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可范围:起11粤TO0136(19)-起11粤TO0138(19)、起21粤TO0063(19)
...更多
2019-07-24
2099-12-31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031212021060039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1-06-22
2099-12-31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7
442000000626627
新标准
高层建筑、桥梁及其它钢结构件,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水工金属结构制造、安装;桥梁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防腐保温涂装工程施工;混凝土制件、新型墙体制件研发、生产;房地产投资;仓储服务;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金属材料(以上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更多
2015-12-22
2099-12-31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8
中(民)环验表﹝2020﹞22号
新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对应批复文号中的全部内容
2020-08-11
2099-12-31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9
(中)质监(特)准许字[2019]第3014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可范围:车11粤TO3034(19)
2019-10-30
2099-12-31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031212022010013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2-01-19
2099-12-31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粤2071民初6017号
被告
原告:
广东圣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元弘工程有限公司
41920
准许原告广东圣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计424元(原告已预付848元,由本院退回424元),由原告广东圣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2020-05-25
2
合同纠纷
(2019)粤2071民初24548号
被告
原告:
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被告:
中山元弘工程有限公司
148411.24
被告中山元弘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给付工程款148411.24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148411.24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4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合计514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中山元弘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山元弘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迳付原告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0-01-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