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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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 罚款30000元。 | 30000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2-18 | 中市监处字〔2022〕0038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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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3121202103002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办理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021-03-31 | 2099-12-31 |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 |
2 | 中市监民众准许(2022)第Z03010008号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证编号:起11粤TO0339(22);起17粤TO1554(22)) | 2022-01-13 | 2099-12-31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 |
3 | 空 | 空 | 高层建筑、桥梁及其它钢结构件,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水工金属结构制造、安装;桥梁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防腐保温涂装工程施工;混凝土制件、新型墙体制件研发、生产;房地产投资;仓储服务;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金属材料(以上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更多 | 2015-12-22 | 2099-12-31 |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4 | 民众国税许准字〔2017〕第80号 | --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 | -- |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民众税务分局 | |
5 | (中)质监(特)变准许字[2019]第476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范围:起11粤TO0136(19)-起11粤TO0138(19)、起21粤TO0063(19) ...更多 | 2019-07-24 | 2099-12-31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031212021060039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办理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021-06-22 | 2099-12-31 |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 |
7 | 442000000626627 | 空 | 高层建筑、桥梁及其它钢结构件,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水工金属结构制造、安装;桥梁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防腐保温涂装工程施工;混凝土制件、新型墙体制件研发、生产;房地产投资;仓储服务;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金属材料(以上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更多 | 2015-12-22 | 2099-12-31 |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8 | 中(民)环验表﹝2020﹞22号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对应批复文号中的全部内容 | 2020-08-11 | 2099-12-31 |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 |
9 | (中)质监(特)准许字[2019]第3014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范围:车11粤TO3034(19) | 2019-10-30 | 2099-12-31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03121202201001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办理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022-01-19 | 2099-12-31 |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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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粤2071民初6017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圣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元弘工程有限公司 | 41920 | 准许原告广东圣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计424元(原告已预付848元,由本院退回424元),由原告广东圣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05-25 |
2 | 合同纠纷 | (2019)粤2071民初24548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被告: 中山元弘工程有限公司 | 148411.24 | 被告中山元弘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给付工程款148411.24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148411.24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4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合计514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中山元弘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山元弘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迳付原告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