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
杨华成
91450321MA5NYGUK0K
10000万元人民币
-
阳朔县阳朔镇将军路1号县财政局院内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44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1项;拟建项目1项;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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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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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7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桂03民终4617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16元(上诉人L某某已预交),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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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
2
--
(2023)桂0321执743号
申请人
-
--
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3民终3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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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
3
--
(2023)桂0321民初683号
原告
原告:
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7200
一、原告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继续履行2021年5月18日阳朔县某局与被告L某某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4年6月8日止的房屋租金调整为每月7200元,支付时间按合同约定履行; 二、被告L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1月17日至2022年12月6日期间的房屋租金共计194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1月17日起以194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确定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8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366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14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08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6,开户行:桂林农行七星科技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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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8
4
--
(2023)桂0321民初682号
原告
-
31165
一、被告X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116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1日起以本金311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X某某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确定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诉受理费2427元(原告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11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1116元。反诉受理费785.5元(反诉原告X某某已预交),由反诉原告X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27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6,开户行:桂林农行七星科技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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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0
5
--
(2023)桂0321民初1002号
原告
原告:
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
30962.67
一、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金30416.67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0月11日起以本金30416.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确定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92元(原告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546元,由原告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8元,由被告Q某某负担4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92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6,开户行:桂林农行七星科技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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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0
6
--
(2023)桂0321民初1000号
原告
原告:
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
19967.5
一、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金19687.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0月1日起以本金1968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确定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60元(原告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即280元,由被告Q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6,开户行:桂林农行七星科技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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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0
7
--
(2023)桂0321民初1315号
原告
原告:
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
--
一、确认阳朔县阳朔镇XXXX与被告Q某某2021年5月21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第4号门面)自2022年10月1日起解除;二、驳回原告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72元,由原告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6,开户行:桂林农行七星科技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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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5
8
--
(2023)桂0321民初857号
原告
原告:
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1998.67
一、确认阳朔县阳朔镇人民政府与被告L某某2021年7月12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自2022年8月31日起解除;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金1126.67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8月31日起以本金1126.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确定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74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即872元,由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46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44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6,开户行:桂林农行七星科技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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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5
9
--
(2023)桂0321民初856号
原告
原告:
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9167.5
一、确认阳朔县XXXXXXX与被告W某某2021年5月21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自2022年8月1日起解除;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金8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8月1日起以本金8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确定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93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即967.5元,由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83.5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1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35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6,开户行:桂林农行七星科技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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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5
10
--
(2023)桂0321民初855号
原告
原告:
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Z某某
846
准许原告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2元,撤诉减半收取即846元,由原告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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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4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租赁合同纠纷
L某某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29
2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租赁合同纠纷
L某某
阳朔县人民法院
2022-05-19
3
裁判文书
租赁合同纠纷
L某某
阳朔县人民法院
2022-04-26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租赁合同纠纷
L某某
阳朔县人民法院
2021-12-14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桂0321民初4023号
原告
原告:
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
阳朔县人民法院
2024-03-06
2
--
(2023)桂0321民初4023号
原告
原告:
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
阳朔县人民法院
2024-03-06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桂03民终3289号
被上诉人
-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10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桂0321民初1002号
原告
原告:
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
阳朔县人民法院
2023-06-05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桂0321民初1000号
原告
原告:
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
阳朔县人民法院
2023-06-05
6
租赁合同纠纷
(2023)桂0321民初683号
原告
原告:
阳朔县阳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阳朔县人民法院
2023-05-04
7
租赁合同纠纷
(2022)桂03民终3101号
被上诉人
-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1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