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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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价格欺诈 | 罚款1.374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4582万元 | 13746 |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5-28 | 宜市监处字〔2020〕3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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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浙0481民初873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宜昌迅航商贸有限公司,宜昌市茶博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更多 | 2018-01-15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浙8601民初2326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宜昌市茶博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 -- | 准许H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H某某负担。 | 2017-09-05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苏0803民初8070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宜昌市茶博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S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 2016-12-27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34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萧氏茶叶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市茶博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X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 55560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F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2850元。
二、被告宜昌市茶博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F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9820.23元。
三、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9元,减半收取594.5元,由被告X某某及被告宜昌市茶博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244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3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8-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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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21)京0102民初8932号 | 被告 | 原告: 信阳市茶叶协会 被告: 宜昌市茶博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1-15 | |
2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2017)浙0481民初873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宜昌迅航商贸有限公司,宜昌市茶博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18-01-16 | |
3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2017)浙0481民初873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宜昌迅航商贸有限公司,宜昌市茶博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17-12-14 | |
4 | 产品责任纠纷 | (2017)浙8601民初2326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宜昌市茶博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2017-08-17 |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34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X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宜昌市茶博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萧氏茶叶集团有限公司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2015-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