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华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李建华
913705000509135020
10000万元人民币
-
广饶县大王镇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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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鲁0523执358号
申请人
-
--
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8)鲁0523民初2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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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2
合同纠纷
(2019)鲁05执恢5号
申请人
-
--
终结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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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3
合同纠纷
(2019)鲁05执恢4号
申请人
-
--
终结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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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4
其他
(2017)鲁05执恢49号
申请人
-
--
终结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0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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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5
其他
(2017)鲁05执恢51号
申请人
-
--
终结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5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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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6
合同纠纷
(2015)东商初字第101号
原告
原告:
广饶县华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金禹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江山联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0
一、被告山东金禹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饶县华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9日至2015年2月28日止,按月利率1.4%计算); 二、被告江山联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山联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金禹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68元,由被告山东金禹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江山联合化工集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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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5
7
合同纠纷
(2015)东商初字第50号
原告
原告:
广饶县华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金禹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江山联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128800
一、被告山东金禹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饶县华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12.88万元; 二、被告江山联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山联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金禹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30元,由被告山东金禹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江山联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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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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