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7)浙0782民初1001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义乌市大陈镇李孟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10000 | 一、被告义乌市大陈镇李孟宅村民委员会、义乌市大陈镇李孟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损失10000元。
二、被告义乌市大陈镇李孟宅村民委员会、义乌市大陈镇李孟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鉴定费4000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150元,由被告义乌市大陈镇李孟宅村委会、义乌市大陈镇李孟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8-07-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浙0782民初15036号 | 被告 | 原告: 钜才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义乌市大陈镇李孟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0-11-11 | |
2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浙0782民初15036号 | 被告 | 原告: 钜才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义乌市大陈镇李孟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0-10-20 | |
3 | -- | (2017)浙0782民初1001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义乌市大陈镇李孟宅村村委会,义乌市大陈镇李孟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7-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