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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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黔0382民初473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3,Z某某,H某某,Z某某1,Z某某2 被告: M某某,贵州省仁怀市瑞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 131806.26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3、Z某某、H某某、Z某某1、Z某某2各项损失107912.26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M某某垫付款23894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3、Z某某、H某某、Z某某1、Z某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Z某某3、Z某某、H某某、Z某某1、Z某某2负担206元,被告M某某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21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黔0382民初461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贵州省仁怀市瑞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Z某某,M某某 | 14000 | 一、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Z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5297.62元。
二、限被告Z某某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Z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701.84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M某某承担105元,由被告Z某某承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更多 | 2017-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