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谢浙军
9133062408169092XN
30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新昌县澄潭街道横联村义亩潭(十九峰景区游客中心)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80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8项。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83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8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37

    中标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 8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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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在新昌县镜岭镇楼基村村后江边十九峰景区内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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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16395元(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玖拾伍元整)
16395
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1-15
新昌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04号
2
当事人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在新昌县镜岭镇楼基村村后江边十九峰景区内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以及《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一般,决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16395元(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玖拾伍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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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1-15
新昌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04号
3
当事人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澄潭街道十九峰攀岩场实施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贰佰肆拾元整(¥135,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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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一般,责令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建议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农用地)245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310元的罚款,土地(建设用地)539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110元的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贰佰肆拾元整(¥135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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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40
新昌县澄潭街道办事处
2023-05-30
新澄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124号
4
当事人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澄潭街道十九峰攀岩场实施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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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壹拾三万伍仟贰佰肆拾元整(¥135,240.00)
135240
澄潭街道办事处
2023-05-30
新澄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124号
5
--
其他
当事人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新昌县镜岭镇楼基村实施了对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955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0500元1倍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10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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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0
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01-17
新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第000002号
6
2022年7月4日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新昌县镜岭镇楼基村实施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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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01-17
新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第000002号
7
--
其他
2022年3月中旬,根据森林督查发现,新昌县澄潭街道左于村有人砍伐树木。经初查,系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新昌县澄潭街道左于村砍伐树木。本机关于2022年3月16日对涉嫌滥伐林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0年5月份,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新昌县澄潭街道左于村的山上砍伐树木,存在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经浙江信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意见如下:1、滥伐林木面积及林地属性:滥伐林木面积共计4.32亩(2880平方米)。按森林类别分:省级公益林地4.32亩(2880平方米)。按林种分:防护林4.32亩(2880平方米)。按地类分:乔木林地3.403亩(2269平方米)。2、林木树种:松、阔。3、滥伐林木材积(株数):共计材积10.38立方米(264株),其中阔4.15立方米(110株);松6.23立方米(154株)。4、林木参考价值:3860元。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具体有以下证据证实:当事人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浙军的全权委托人陈英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技术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属实。2022年4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处罚的具体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对“滥伐林木,立木材积2m3以上15m3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的违法行为按一般档次处罚的规定,即处罚幅度为“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种滥伐林木株数264株1倍的树木,共计264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860元3倍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捌拾元整(115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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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0
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01-12
新自然资规罚决字〔2022〕第100029号
8
--
其他
当事人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以建设十九峰狐巴巴星球乐园项目为由,擅自占用土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900平方米(合4.350亩)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9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一个塑胶篮球场、一处烧烤区和一个碰碰车场地,建筑占地面积484平方米,建筑面积484平方米;并处以非法占用水田2842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30元的罚款,沟渠58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捌万陆仟肆佰贰拾元整(86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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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20
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03-09
新自然资规罚字〔2021〕第2000002号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624民初1844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
--
准许原告S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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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9
2
--
(2022)浙民申2410号
申请人
-
--
驳回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2-07-26
3
其他
(2021)浙0624民初4483号之一
被告
原告:
浙江天源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聚杰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浙江天源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201元,合计诉讼费2226元,由原告浙江天源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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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4
合同纠纷
(2021)浙0624民初3387号
被告
原告:
温州弘泰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温州弘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温州弘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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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5
合同纠纷
(2021)苏0509民初11646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C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2021-09-23
6
其他
(2021)浙0624民初1061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S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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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7
其他
(2017)浙0624民初5283号
原告
原告:
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
驳回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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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5
8
侵权责任纠纷
(2017)浙0624民初307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
171645.65
一、被告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1645.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1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905元,被告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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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开庭公告 1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624民初538号
原告
原告:
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万家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24-05-29
2
--
(2024)浙0602民初3005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4-05-28
3
--
(2024)浙0602民初3005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4
--
(2024)浙0624民初538号
原告
原告:
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万家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24-03-27
5
--
(2024)浙0624民初538号
原告
原告:
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万家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24-03-14
6
--
(2024)浙0624民初454号
被告
原告:
新昌县华凡苗木专业合作社
被告:
嵊州市金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御庭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24-03-06
7
--
(2024)浙0624民初454号
被告
原告:
新昌县华凡苗木专业合作社
被告:
嵊州市金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御庭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24-02-28
8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2023)浙0624民初353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23-11-14
9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23)浙0624民初1844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23-06-19
10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浙0624民初4483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天源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聚杰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22-01-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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