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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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浙0781民初4174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兰溪市金知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云喜,H某某,Q某某,Z某某,Q某某,F某某,X某某,Q某某,Q某某 | 500000 | 一、解除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金知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9021120160015672号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
二、被告兰溪市金知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开始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告Z某某、H某某、Q某某、Z某某、Q某某、F某某、X某某、Q某某、Q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79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人民币12599元,由被告兰溪市金知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H某某、Q某某、Z某某、Q某某、F某某、X某某、Q某某、Q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3-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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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781民初4174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兰溪市金知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H某某,Q某某,Z某某,Q某某,F某某,X某某,Q某某,Q某某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2018-03-07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781民初4174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兰溪市金知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H某某,Q某某,Z某某,Q某某,F某某,X某某,Q某某,Q某某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2017-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