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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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 吊销执照(登记证) | -- |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7-06-06 | 黔工商行处字〔2017〕152号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6-07-05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5-07-06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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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年度,贵州省工商局异列字【2016】2018号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6-07-05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2014年度,黔工商异列字【2015】1020号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5-07-06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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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玉法执字第00001号 | 2013-12-02 | (2013)玉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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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黔0622执154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2-02 |
2 | 其他 | (2017)黔0115执1694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7)黔0115执16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9-26 |
3 | 侵犯财产罪 | (2017)黔0622执24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继续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9-20 |
4 | 侵犯财产罪 | (2016)黔0622刑初39号 | 被告 | - | 3500000 | 一、被告单位贵州鼎盛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X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单位贵州鼎盛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300万元,继续追缴,分别退赔福建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柱县三星建筑安装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更多 | 2017-02-09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筑观法民商初字第195号 | 被告 | 原告: 贵州桂溪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鼎盛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M某某 | 320000 | 一、解除原告贵州桂溪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鼎盛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9日签订的《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二、被告贵州鼎盛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桂溪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工牌装载机一台(装载机型号CG955,机码为10021);
三、被告贵州鼎盛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桂溪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设备使用费290,000元;
四、被告贵州鼎盛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桂溪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
五、被告M某某对被告贵州鼎盛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贵州桂溪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6元,由被告贵州鼎盛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M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16-12-20 |
6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5)九法民初字第10829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贵州鼎盛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本案移送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 2015-07-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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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贵州桂溪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贵州鼎盛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16-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