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拓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钱佺
9133040074413700XF
455万美元
-
浙江省平湖经济开发区兴平一路1167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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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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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6)浙0482民初4635号
原告
原告:
全拓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炜达贸易有限公司
28426
一、被告珠海市炜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全拓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货款28426元; 二、驳回原告全拓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0元,减半收取3785元,由原告全拓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负担3528元,由被告珠海市炜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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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0
2
合同纠纷
(2016)浙0482民初4635号
原告
原告:
全拓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炜达贸易有限公司
28426
一、被告珠海市炜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全拓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货款28426元; 二、驳回原告全拓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0元,减半收取3785元,由原告全拓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负担3528元,由被告珠海市炜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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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0
3
合同纠纷
(2017)浙04民辖终4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02-13
4
合同纠纷
(2016)浙04民终163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全拓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30元,按一审判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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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9
5
合同纠纷
(2015)嘉平商外初字第19号
被告
原告:
上海环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被告:
全拓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
30000
一、被告全拓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环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报酬3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原告负担480元,被告负担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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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6
合同纠纷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37号
被上诉人
-
38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0元,由上诉人上海祝旦密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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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6
7
合同纠纷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37号
被上诉人
-
38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0元,由上诉人上海祝旦密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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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6
8
合同纠纷
(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1707号
原告
原告:
全拓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祝旦密封科技有限公司
--
--
2014-01-28
9
合同纠纷
(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1707号
原告
原告:
全拓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祝旦密封科技有限公司
572372.49
一、被告上海祝旦密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全拓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加工费38万元。 二、被告上海祝旦密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原告全拓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处自行提回退回的价值192,372.49元的油封件(详见清单)。如原告不能退还,则按实赔偿被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00元,财产保全费3,370元,合计10,3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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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3)浙0482民诉前调5179号
申请人
-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3-09-26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浙0482民初1724号
原告
原告:
全拓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W某某,嘉兴明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11-14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浙0482民初1724号
原告
原告:
全拓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W某某,嘉兴明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09-26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浙0482民初1724号
原告
原告:
全拓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W某某,嘉兴明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08-12
5
居间合同纠纷
(2016)浙04民终00163号
原告
原告:
全拓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环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2-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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