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教育局

正常 华中
范玉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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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909号
被告
原告:
湖北二师院书刊发行公司
被告:
鄂州市教学研究室,鄂州市教育局
1239362.04
一、被告市教学研究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二师院书刊公司支付购书款款850,0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89,181.02元,合计1,239,181.02元。 二、驳回原告二师院书刊公司对被告市教育局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300.00元,由被告市教研室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本判决书生效后,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请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现金交费手续,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送交本院。外埠当事人交费可通过转账或汇款,收款单位: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账号:17×××61,请在汇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本院,传真号为:0711-335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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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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