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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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物权保护纠纷
(2019)黔2623民初78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贵州凯鹏源电讯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分公司,施秉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11504
一、被告贵州凯鹏源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搭建在原告L某某房屋屋顶及墙上的光缆、箱体拆除。 二、被告贵州凯鹏源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房屋修复费用10984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349元,被告贵州凯鹏源电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1元(未交);鉴定费20000元(原告已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520元(未交),共计20520元,由被告贵州凯鹏源电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未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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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2
合同纠纷
(2018)黔2623民初447号
原告
原告:
施秉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被告:
W某某
16960
准许原告施秉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负担(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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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6
3
合同纠纷
(2018)黔2623民初448号
原告
原告:
施秉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被告:
J某某
10000
准许原告施秉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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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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