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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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鄂2823行初28号 | 被告 | 原告: 田某权 被告: 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 | -- | 驳回原告田某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田某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3-06-30 |
2 | 其他 | (2021)鄂2823行初4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 | 10000 | 准许原告Q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Q某某负担 ...更多 | 2021-01-20 |
3 | 合同纠纷 | (2020)鄂2823民初2532号 | 被告 | 原告: 来凤县金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巴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38034.01 | 一、被告巴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来凤县金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38034.01元;
二、驳回原告来凤县金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24元,减半收取31812元,由被告巴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3935元,原告来凤县金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8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20-12-28 |
4 | 其他 | (2020)鄂28民终342号 | 被上诉人 | - | 45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上诉人恩施自治州今大集团今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6-09 |
5 | 其他 | (2018)鄂2823民初2928号 | 被告 | 被告: 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 | 142600 | 一、原告恩施自治州今大集团今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东县绿葱坡镇绿葱坡社区居民委员会2001年11月27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巴东县绿葱坡镇绿葱坡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原告恩施自治州今大集团今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人民币71300元,并支付71300元自2001年11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驳回原告恩施自治州今大集团今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巴东县绿葱坡镇绿葱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3元,由原告恩施自治州今大集团今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828元,被告巴东县绿葱坡镇绿葱坡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8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19-08-15 |
6 | 其他 | (2018)鄂2823行初19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 | 10000 | 驳回原告D某某要求撤销被告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2018年3月23日作出的绿政行决字〔2018〕1号行政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09-27 |
7 | 其他 | (2018)鄂2823行初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 | 10000 | 确认被告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准予Z某某与“L某某”登记结婚的行政行为无效。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03-22 |
8 | 其他 | (2017)鄂2823行初61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 | 10000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更多 | 2017-12-07 |
9 | 其他 | (2014)鄂巴东行初字第00043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 | 10000 | 撤销被告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绿行政决字(2014)2号行政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汇款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1-20 |
10 | 其他 | (2014)鄂恩施中行终字第00085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4-09-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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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命权纠纷 | (2022)鄂2823民初164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Y某某,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2022-06-02 | |
2 | 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补偿 | (2021)鄂2823行初79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2021-12-28 | |
3 | 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补偿 | (2021)鄂2823行初76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2021-12-28 | |
4 | 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补偿 | (2021)鄂2823行初77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2021-12-28 | |
5 | 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补偿 | (2021)鄂2823行初78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2021-12-28 | |
6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巴东县人民政府,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 | 恩施州巴东县人民法院 | 2021-11-24 | |
7 | 其他 | (2021)鄂2823行初4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巴东县人民政府,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2021-11-24 | |
8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巴东县人民政府 | 恩施州巴东县人民法院 | 2021-09-29 | |
9 | 其他 | (2021)鄂2823行初5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2021-02-26 | |
10 |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 --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人民法院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