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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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新01民终2356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3民初73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21.27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23-06-14 |
2 | -- | (2021)新0103民初7337号 | 被告 | 原告: A某某 被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乌鲁木齐市中医医院 | 1065943.82 |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人民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健康研究所)向原告A某某支付医疗费28840.21元;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人民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健康研究所)向原告A某某支付护理费5152.70元;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人民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健康研究所)向原告A某某支付救护车费132.50元;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人民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健康研究所)向原告A某某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280元;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人民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健康研究所)向原告A某某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1280元;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人民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健康研究所)向原告A某某支付营养费8000元;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人民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健康研究所)向原告A某某支付死亡赔偿金96025元;
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人民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健康研究所)向原告A某某支付丧葬费48374.50元;
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人民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健康研究所)向原告A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十、驳回原告A某某对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人民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健康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一、驳回原告A某某要求被告乌鲁木齐市中医医院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合计248084.91元,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人民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健康研究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A某某付清,逾期不予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诉讼标的817858.91元,实际给付标的248084.91元,占争议标的30.33%,本案案件受理费11978.59元(原告A某某已预交),由原告A某某负担8345.48元,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人民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健康研究所)负担3633.11元。笔迹鉴定费6000元(原告A某某已预交),由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人民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健康研究所)负担。医疗过错鉴定费14600元(原告A某某已预交),由原告A某某负担7300元,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人民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健康研究所)负担7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3-03-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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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5)新民一初字第2507号 | 被告 | 原告: 海热尼沙汗·肉孜 被告: 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新疆奥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妇产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保健培训中心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16-05-05 | |
2 | -- | (2015)新民一初字第2507号 | 被告 | 原告: 海热尼沙汗·肉孜 被告: 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新疆奥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妇产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保健培训中心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15-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