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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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嘉平民初字第02394号 | 其他 | - | -- | -- | 2016-01-29 |
2 | 合同纠纷 | (2012)嘉平民初字第1125号 | 原告 | 原告: 平湖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平湖市日昌升商贸有限公司 | 14800 | 一、第三人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承租的位于平湖市当湖镇建国南路1号、用于开设新三伍大酒店的房屋腾空,并将房屋交还给原告平湖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二、被告平湖市日昌升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S某某支付原告平湖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具体计算方式:按每年519840元为标准,自2012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平湖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被告平湖市日昌升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2-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