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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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吉0193执641号 | 申请人 | - | --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1-23 |
2 | 合同纠纷 | (2016)吉0193民初890号 | 原告 | 原告: 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公司长春分公司 被告: 长春市体育局 | 3301250 | 一、被告长春市体育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公司长春分公司工程款及签证费共计27957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公司长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10元由被告长春市体育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0-18 |
3 | 其他 | (2016)吉0192民初1306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市凯恩管桩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公司长春分公司,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公司 | 750000 | 准许原告长春市凯恩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原告长春市凯恩管桩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2016-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