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靖桉水投水务产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黄波
91530602MA6NRR8R1Y
3877.2万元人民币
-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凤凰街道温泉泰鹤城12栋3号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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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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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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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其他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
30000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09-18
昭环罚决字〔2023〕113号
2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其他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昭通市靖桉水投水务产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蒲志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昭通市靖桉水投水务产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工刘正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昭通市靖桉水投水务产业有限公司现场图片资料1份;柴琨、蒲志祥、刘正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昭通市靖桉水投水务产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MA6NRR8R1Y)复印件1份;昭通市靖桉水投水务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琨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昭通市昭阳区靖安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1份;《昭通市生态胡娜及关于昭通市昭阳区靖安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昭环审〔2019〕23号)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30602MA6NRR8R1Y001Z)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实。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3〕1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对你公司送达的《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3〕113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财务室出具的一般缴纳罚款书电子票据,根据电子票据中的20位缴款码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我局财务室将打印回执送昭阳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附卷。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朱梅,电话:0870-3189680)。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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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09-18
昭环罚决字2023113号

信用中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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