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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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粤13行终69号
上诉人
-
50
一、撤销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8)粤1322行初248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龙门县天堂湖山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龙门县天堂湖山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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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2
其他
(2019)粤13行终71号
上诉人
-
50
一、撤销博罗县人民法院(2018)粤1322行初158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龙门县中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龙门县中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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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3
其他
(2019)粤13行终73号
上诉人
-
50
一、撤销博罗县人民法院(2018)粤1322行初146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龙门县天堂湖山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龙门县天堂湖山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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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4
其他
(2019)粤13行终70号
上诉人
-
50
一、撤销博罗县人民法院(2018)粤1322行初147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龙门县天堂湖山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龙门县天堂湖山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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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5
其他
(2019)粤1322行审137号
申请人
-
--
驳回执行申请执行人龙门县环境保护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昆山乳业有限公司作出的龙环罚[2018]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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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6
其他
(2019)粤1322行审1号
申请人
-
--
驳回执行申请执行人龙门县环境保护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龙门县天堂湖山庄有限公司作出的龙环罚[2018]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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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7
其他
(2018)粤1322行审599号
申请人
-
--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龙门县环境保护局对被申请执行人D某某作出的龙环罚[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D某某负担。 本案属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的生效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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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8
其他
(2018)粤1322行初146号
被告
原告:
龙门县天堂湖山庄有限公司
被告:
龙门县环境保护局
10000
撤销被告龙门县环境保护局对原告龙门县天堂湖山庄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作出的L某某[2018]13号《责令拆除决定书》。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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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9
其他
(2018)粤1322行初147号
被告
原告:
龙门县天堂湖山庄有限公司
被告:
龙门县环境保护局
10000
撤销被告龙门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5月23日对原告龙门县天堂湖山庄有限公司作出的L某某罚[20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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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10
其他
(2018)粤1322行初248号
被告
原告:
龙门县天堂湖山庄有限公司
被告:
龙门县环境保护局
10000
撤销被告龙门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6月7日对原告龙门县天堂湖山庄有限公司作出的L某某拆[2018]1号《强制拆除决定书》。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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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行政管理
(2018)粤1322行初248号
被告
原告:
龙门县天堂湖山庄有限公司
被告:
龙门县环境保护局
博罗县人民法院
2018-12-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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