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正常 京津冀华北
11120000000125591R
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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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8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冀03民终3318号
其他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9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北戴河老干部休养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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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6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津01民终8418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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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3
劳动争议
(2020)津0101民初580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市和平宾馆,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974.4
一、确认Z某某与天津市和平宾馆于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市和平宾馆给付Z某某下列费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900元、经济补偿金2800元、未休年假工资1802元、两天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68元、2019年度防暑降温费704.4元; 三、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天津市和平宾馆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Z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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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津02民终1592号
被告
-
46000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2民初113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W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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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5
其他
(2019)津0103民初1384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59200
一、被告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工程款25.92万元及利息(自200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68元,由原告C某某承担16565元,由被告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50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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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津0102民初11307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W某某,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支公司
44000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W某某赔偿S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206303.66元; 二、驳回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由S某某负担280元、W某某负担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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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津0102民初206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W某某,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支公司
9659.69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C某某交通费5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C某某医疗费6459.69元、营养费606.53元,共计7066.22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W某某赔偿原告C某某营养费2093.4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支公司、W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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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津0102民初987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W某某,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支公司
202927.78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S某某医疗费1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S某某医疗费192927.7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元,由被告W某某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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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4
9
劳动争议
(2017)津02民终439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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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1
10
劳动争议
(2017)津0103民初2751号
被告
-
--
一、确认原告W某某与被告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自1998年8月1日至2017年1月3日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W某某交纳),由原告W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交纳),由原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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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7

开庭公告 2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4-05-13
2
--
--
第三人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4-04-29
3
--
--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天津市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等履行法定职责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4-01-30
4
--
--
其他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4-01-30
5
--
--
第三人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4-01-30
6
--
--
其他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4-01-26
7
--
--
其他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4-01-25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3-12-06
9
相邻关系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3-11-28
10
相邻关系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3-11-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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