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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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湘0112执1767号 | 申请人 | - | 180000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2-04-02 |
2 | 其他 | (2021)湘0112民初7847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50000 | 被告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质保金150000元给原告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并从2020年5月31日起以未返还质保金为基数按央行2020年5月一年期利率3.85%(LPR)计算逾期支付质保金利息损失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045元,由被告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23 |
3 | 其他 | (2021)湘0112民初7847号 | 申请人 | - | 160000 |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10-27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湘0103执5912号 | 其他 | - | -- | -- | 2021-09-13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湘0103执5912号 | 申请人 | - | 448469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4846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9-08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湘0103民初1077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386795.74 | 一、限被告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6795.74元;
二、限被告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为4091元,后续违约金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920元,保全费3570元,鉴定费15962元,共计29452元,由原告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52元,由被告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6-30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湘01民终12921号 | 被上诉人 | - | 550000 |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60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20-12-28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湘0103民初6059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1115401.33 | 一、限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9998.8元;
二、限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15403.73元;
三、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欠款54999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原告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四、驳回原告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920元,减半收取4960元,保全费3570元,共计8530元,由原告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0元,由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13 |
9 | 合同纠纷 | (2020)湘01民终6756号 | 被上诉人 | - | 5064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64元,由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7-06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湘0103民初6059号 | 申请人 | - | 610000 |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本案保全费3570元,由申请人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6-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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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湘0182民初4498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隆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X某某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2024-05-16 | |
2 | 合同纠纷 | (2021)湘0112民初7847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1-23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湘0103民初1077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9-29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湘0103民初1077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9-28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湘0103民初1077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9-27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湘0103民初1077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9-26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湘0103民初1077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9-24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湘0103民初1077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9-23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湘0103民初1077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9-22 |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湘0103民初1077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铭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