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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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金义商初字第734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城阳支行 | 69812.5 | 一、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城阳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存款损失69812.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付,从2015年11月13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546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联系电话:057××61、820××65。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12-10 |
2 | 其他 | (2015)金义商初字第734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城阳支行 | 69812.5 | 一、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城阳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存款损失69812.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付,从2015年11月13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546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联系电话:0579-82058061、82058065。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12-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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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2015)金义商初字第734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城阳支行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5-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