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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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鄂28民终1125号 | 被上诉人 | - | 112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龙山县召市全新加油站、冉光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7-13 |
2 | 合同纠纷 | (2017)鄂2828民初1046号 | 被告 | 原告: 冉光勇 被告: 鹤峰县平洋加油站,刘守洋 | 11200 | 一、被告鹤峰县平洋加油站、刘守洋2017年8月20日向原告龙山县召市全新加油站、冉光勇发出的《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合法有效。
二、被告鹤峰县平洋加油站、刘守洋与原告龙山县召市全新加油站、冉光勇2014年9月1日签订的《加油站租赁合同》于2017年8月30日解除。
案件受理费4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