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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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豫9001民初6987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 被告: 济源市济康园区服务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N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21-09-06 |
2 | 合同纠纷 | (2021)豫9001执恢494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1-06-30 |
3 | 合同纠纷 | (2017)豫9001执241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6-22 |
4 | 合同纠纷 | (2017)豫9001民初2492号 | 原告 | 原告: 济源市济康园区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47680 | 准许原告济源市济康园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7-06-12 |
5 | 合同纠纷 | (2017)豫9001民初918号 | 原告 | 原告: 济源市济康园区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济源市太行水泥有限公司 | 200000 | 被告济源市太行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济源市济康园区服务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济源市太行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