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弘历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高树峰
91310116735394004J
50万元人民币
-
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油车村4038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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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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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沪税金一)许变准字﹝2022﹞第(3833)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2-06-24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16执异175号
申请人
-
--
追加第三人S某某(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为(2019)沪0116执1191号案的被执行人。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申请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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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沪0116民初5891号
原告
原告:
上海弘历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聚蓉塑料制品厂
98846
一、被告上海聚蓉塑料制品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弘历实业有限公司货款98,846元; 二、被告上海聚蓉塑料制品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弘历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98,8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1月1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7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960元,由被告上海聚蓉塑料制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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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233号
被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徽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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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233号
被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徽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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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5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270号
原告
原告:
上海东树塑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徽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3630
被告上海徽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树塑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630元并赔偿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2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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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4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聚蓉塑料制品厂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18-10-21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聚蓉塑料制品厂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18-07-0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沪0116民初5891号
原告
原告:
上海弘历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聚蓉塑料制品厂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18-10-0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沪0116民初5891号
原告
原告:
上海弘历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聚蓉塑料制品厂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18-0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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