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韦德敏
91451425007769242X
10306.3829万元人民币
-
天等县天等镇仕民路4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9项招标公告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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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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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8

    中标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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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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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57

法院公告 24

开庭公告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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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其他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61.1万元
611000
央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2023-09-22
桂银罚决字20235号
2
未按规定报送案件信息
其他
罚款20万元
200000
崇左银保监分局
2022-03-09
崇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
3
贷前审查,贷后监管
其他
罚款
--
中国银保监会崇左监管分局
2019-12-05
崇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
4
提供虚假统计报表
其他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200000
崇左银监分局
2017-05-15
崇银监罚决字〔2017〕1号
5
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相关的规定。
其他
罚款人民币7万元
70000
中国人民银行天等县支行
2016-10-26
天等银罚〔2016〕1号

裁判文书 25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桂1425执530号
申请人
-
804963.57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某、韦某、韦某名下价值804963.57元的财产、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待计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及执行本案的有关费用;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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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2
2
--
(2023)桂1425民初245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天
被告:
X某某,Z某某
54464.7
1、被告X某某、Z某某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919.84元、利息23544.86元,合计54464.70元(利息计算:从2023年4月25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以30919.84元为本金,以编号159802160061403的《广西农村信用社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顺延计算); 2、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X某某、Z某某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天等县龙茗镇龙英小学沿江小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房权证天等字第0××3号、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天国用(2009)第0××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财产保全费750元,由X某某、Z某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12元,由被告X某某、Z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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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3
--
(2023)桂1425民初287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N某某
54777.7
一、被告L某某、N某某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900元、利息5,877.7元,共计54,777.7元(利息计算:从借款日2020年3月31日起算,暂计至2023年2月9日,2023年2月10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以编号为160102200995937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顺延计算);二、本案财产保全费568元,由L某某、N某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85元,由被告L某某、N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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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4
合同纠纷
(2021)桂1425民初1358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等满晟贸易有限公司,唐丽见,Z某某,藤县兴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7758582.36
一、天等满晟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利息以120000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从2022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天等满晟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2年8月12日的借款利息5758582.36元;三、唐丽见、Z某某对上述判决一、二项应由天等满晟贸易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藤县兴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抵押位于藤县太平镇勒竹鸡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藤国用(2014)第140487号]的处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案件保全费5000.00元,由天等满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835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4176.00元,由天等满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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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8
5
合同纠纷
(2021)桂1425民初1359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等县顺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邹文志,藤县兴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远彬
17758990.07
一、天等县顺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利息以120000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从2022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天等县顺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2年8月12日的借款利息5758990.07元;三、邹文志、祝远彬对上述判决一、二项应由天等县顺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藤县兴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抵押位于藤县太平镇勒竹鸡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藤国用(2014)第140488号]的处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案件保全费5000.00元,由天等县顺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835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4177.00元,由天等县顺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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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8
6
合同纠纷
(2022)桂1425民初1410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H某某,天等东森投资有限公司
--
准许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37元,减半收取3368元,由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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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7
7
合同纠纷
(2022)桂1425民初1408号之二
原告
原告:
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H某某
--
准许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81.00元,由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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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1
8
合同纠纷
(2022)桂1425民初1156号之一
原告
原告:
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F某某
--
准许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7.00元,保全费393.00元,由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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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9
9
合同纠纷
(2022)桂1425民初1358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等满晟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藤县兴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7758582.36
一、查封、冻结天等满晟贸易有限公司、藤县兴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Z某某名下价值17758582.36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二、查封、冻结藤县兴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藤县太平镇勒竹鸡场土地[藤国用(2014)第140487号]的土地使权,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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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3
10
合同纠纷
(2022)桂1425民初1083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45953.57
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9436.89元,支付透支利息人民币8722.35元、违约金人民币7794.33元。(2022年1月21日至以后账单周期的利息、违约金,以《桂盛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另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F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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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0

法院公告 2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被告Q某某、第三人兴安县满源香化肥销售有限公司、桂林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J某某、H某某、J某某、X某某、J某某、T某某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被告Y某某、第三人兴安县满源香化肥销售有限公司、桂林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J某某、H某某、J某某、X某某、J某某、T某某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被告G某某、第三人兴安县满源香化肥销售有限公司、桂林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J某某、H某某、J某某、X某某、J某某、T某某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被告J某某、第三人兴安县满源香化肥销售有限公司、桂林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J某某、H某某、J某某、X某某、J某某、T某某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被告Y某某、第三人兴安县满源香化肥销售有限公司、桂林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J某某、H某某、J某某、X某某、J某某、T某某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兴安县满源香化肥销售有限公司、桂林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J某某、H某某、J某某、X某某、J某某、T某某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兴安县满源香化肥销售有限公司、桂林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J某某、H某某、J某某、X某某、J某某、T某某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被告Z某某、第三人兴安县满源香化肥销售有限公司、桂林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J某某、H某某、J某某、X某某、J某某、T某某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兴安县满源香化肥销售有限公司、桂林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J某某、H某某、J某某、X某某、J某某、T某某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兴安县满源香化肥销售有限公司、桂林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J某某、H某某、J某某、X某某、J某某、T某某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开庭公告 21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桂0305民初13877号
原告
原告: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J某某,桂林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2024-06-27
2
--
(2023)桂0305民初13874号
原告
原告: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J某某,秦运田及上述,H某某,T某某,J某某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2024-06-27
3
--
(2023)桂0305民初13879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T某某,J某某,H某某,J某某,桂福元及上述,桂林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某某,被告桂福元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2024-06-27
4
--
(2023)桂0305民初13874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H某某,J某某,桂林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秦运田,秦运田及上述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2024-06-27
5
--
(2023)桂0305民初13873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T某某,J某某,H某某,叶纯礼及上述,J某某,被告叶纯礼,J某某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2024-06-27
6
--
(2023)桂0305民初13874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T某某,J某某,H某某,J某某,桂林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秦运田,秦运田及上述,X某某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2024-06-27
7
--
(2023)桂0305民初13879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T某某,J某某,H某某,J某某,桂福元及上述,J某某,被告桂福元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2024-06-27
8
--
(2023)桂0305民初13880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T某某,J某某,H某某,J某某,J某某,蒋福应及上述,被告蒋福应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2024-06-27
9
--
(2023)桂0305民初13882号
原告
原告: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J某某,廖桂元及上述,H某某,T某某,J某某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2024-06-27
10
--
(2023)桂0305民初13876号
原告
原告: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J某某,蒋新友及上述,被告蒋新友,H某某,T某某,J某某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2024-06-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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