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普思电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吴国平
91510700793954751W
310万美元
-
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普明街道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管理体系认证2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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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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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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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川0792民初630号
被告
被告:
绵阳普思电子有限公司
102200
一、被告绵阳普思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绵阳高新区J九峰雪桶装水配送站支付水桶款102200元; 二、驳回原告绵阳高新区J九峰雪桶装水配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10元,由原告绵阳高新区J九峰雪桶装水配送站负担483元,由被告绵阳普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1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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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2
劳动争议
(2017)川07民终2374号
上诉人
-
--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792民初84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M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绵阳普思电子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绵阳普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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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0
3
其他
(2017)川0792行初1号
第三人
原告:
M某某
被告: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000
一、撤销被告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绵高劳监字【2016】74号《限期整改指令书》; 二、责令被告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三十日内重新作出整改指令; 三、驳回原告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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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4
劳动争议
(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51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绵阳普思电子有限公司
10790
一、被告绵阳普思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790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绵阳普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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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4
5
劳动争议
(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512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绵阳普思电子有限公司
20800
一、被告绵阳普思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R某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800元; 二、驳回原告R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绵阳普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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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8
6
劳动争议
(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45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绵阳普思电子有限公司
325648
一、由被告绵阳普思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33422.75元; 二、由被告绵阳普思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2225.25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绵阳普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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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5
7
劳动争议
(2014)绵民终字第1999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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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5
8
劳动争议
(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1592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绵阳普思电子有限公司
5
驳回原告C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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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9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
原告
原告:
绵阳普思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06-16
2
其他
--
原告
原告:
绵阳普思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06-16
3
其他
--
原告
原告:
绵阳普思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06-16
4
其他
(2018)川0792民初769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绵阳普思电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04-26
5
其他
(2017)川07民终2374号
上诉人
-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9-12
6
其他
(2017)川0792民初841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绵阳普思电子有限公司
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06-29
7
其他
(2017)川0792行初1号
其他
原告:
M某某
被告:
绵阳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02-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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