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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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620600794899256C | 准予登记通知书 | 许可项目:保安服务;餐饮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通信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互联网设备销售;货币专用设备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音响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停车场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物业管理;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档案整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消防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22-06-22 | 2099-12-31 | 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甘保服决﹝2018﹞2号 | 保安服务许可决定书 | 许可内容:门卫、巡逻、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区域秩序维护、武装守护、武装押运。 | 2018-04-03 | 2068-04-03 | 甘肃省公安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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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甘0602民初8786号 | 原告 | 原告: 武威市神威保安守押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甘肃盛朝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1121.7 | 甘肃盛朝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武威市神威保安守押有限责任公司保安服务费71121.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802元,由甘肃盛朝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29 |
2 | 其他 | (2019)甘行申25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X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9-06-19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甘06民终468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武威铁路运输法院(2019)甘7102民初2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武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04-02 |
4 | 其他 | (2017)甘0602行初29号 | 第三人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10000 | 驳回X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1-23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甘7102民初149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武威市神威保安守押有限责任公司,H某某 | 773273.72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X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财产损失合计122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尚需支付112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X某某324886.86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尚需支付314886.86元(其中117272.36元直接支付给武威市神威保安守押有限责任公司);
三、法医外检费用(包括法医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15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承担,直接支付给其员工W某某;
四、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81元,减半收取6490.5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3720元,被告武威市神威保安守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7-09-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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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武威市神威保安守押有限责任公司 |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 2019-09-12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甘7102民初171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H某某,武威市神威保安守押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武威中心支公司 |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 2019-09-12 |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武威市神威保安守押有限责任公司 |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06 |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甘06民终468号 | 被上诉人 | - |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