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大樟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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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桂13民终483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盘菊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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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3
2
其他
(2017)桂13民终482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Z某某、Z某某官、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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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3
3
其他
(2017)桂13民终484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Z某某、Z某某、Z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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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3
4
其他
(2017)桂13民终304号
被上诉人
-
3094
准许L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3094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L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负担154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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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
5
其他
(2017)桂13民终304号
被上诉人
-
3094
准许L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3094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L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负担154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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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
6
其他
(2016)桂1324民初36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
被告:
Z某某,Z某某,广西展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金秀瑶族自治县大樟乡人民政府
325867
驳回原告L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94.00元,由原告负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或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94.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0;开户银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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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7
其他
(2016)桂1324民初36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Z某某,Z某某1,广西展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金秀瑶族自治县大樟乡人民政府
354400
驳回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308.00元,由原告负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或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8.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0;开户银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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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8
其他
(2016)桂1324民初362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Z某某,Z某某,广西展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金秀瑶族自治县大樟乡人民政府
611200
驳回原告P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956.00元,由原告负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或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56.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0;开户银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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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9
其他
(2016)桂1324民初36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Z某某,Z某某1,广西展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金秀瑶族自治县大樟乡人民政府
409333
驳回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720.00元,由原告负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或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20.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0;开户银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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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10
其他
(2016)桂1324民初36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
被告:
Z某某,Z某某,广西展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金秀瑶族自治县大樟乡人民政府
325867
驳回原告L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94.00元,由原告负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或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94.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0;开户银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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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1)桂13行终92号
被上诉人
-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01
2
其他
(2021)桂1324行初1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金秀瑶族自治县大樟乡人民政府,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07-16
3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0)桂1324民初380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金秀瑶族自治县大樟乡人民政府,P某某,P某某,J某某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07-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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