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西北民营企业
李波
3000万
-
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一路正信财富中心29层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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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3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1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2008-11-19
新标准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
更后内容】股东名录: 法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杨力群 1200.000000 李智 18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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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9
2099-12-31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新标准
公司登记
房地产的开发、销售;房屋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05-11-15
2099-12-31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2008-11-19
新标准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
【变更后内容】法定代表人:李智
2008-11-19
2099-12-31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省市监住所变更2006-01-11
新标准
省市监住所变更
【变更后内容】住所:西安市户县草堂寺景区新环山路008号
2006-01-11
2099-12-31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2013-11-18
新标准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
乔雯认缴1200实缴1200|李智认缴1800实缴1800|单位:万元
2013-11-18
2099-12-31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省市监登记机关变更2006-01-11
新标准
省市监登记机关变更
【变更后内容】登记机关: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610125
2006-01-11
2099-12-31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省市监其他变更2013-11-18
新标准
省市监其他变更
乔雯|李智|
2013-11-18
2099-12-31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省市监出资日期变更2017-07-12
新标准
省市监出资日期变更
姓名: 李波; 出资日期: 2006-01-11 企业名称: 陕西海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日期: 200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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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2099-12-31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
省市监出资比例变更2017-07-12
新标准
省市监出资比例变更
姓名: 李波; 出资额: 1200; 百分比: 40 企业名称: 陕西海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额: 1800; 百分比: 60
...更多
2017-07-12
2099-12-31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08-11-19
新标准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变更后内容】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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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9
2099-12-31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0)陕0118民初475号
其他
原告:
西安XXXXXX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XXXX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诉讼费共计37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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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2
--
(2018)陕0102民初806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咸新区支行
被告:
C某某,Z某某,陕西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39976.68
一、被告C某某、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咸新区支行借款本金39976.68元。 二、被告陕西盛景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咸新区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诉讼费84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咸新区支行承担50元,由被告C某某、被告Z某某、被告陕西盛景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79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陕西盛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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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3
--
(2017)陕01民终2321号
被上诉人
-
24466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4970元,由W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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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0
4
--
(2016)陕0125民初10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陕西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W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497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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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9
5
--
(2016)陕01民特18号
申请人
-
--
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5)第229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陕西盛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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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1
6
--
(2016)01民特18号
申请人
-
--
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5)第229号仲裁裁决。申请费400元由陕西盛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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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1
7
--
(2015)户执字第00915号
第三人
-
--
本院对Z某某申请执行陕西盛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权管辖,终结(2015)户执字第00915号案件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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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30
8
--
(2014)户民初字第02688号
原告
原告:
陕西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11000
一、确认原告陕西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S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在2014年8月28日解除; 二、原告陕西盛景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S某某双倍工资差额1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原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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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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