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人民政府

正常 长三角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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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7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
(2024)浙0781执850号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4-03-19

裁判文书 7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702行初323号
被告
原告:
金华市勇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人民政府
--
准许原告金华市勇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勇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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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
2
--
(2023)浙0702行初318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人民政府
--
本案按原告H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2024-01-19
3
--
(2023)浙07行终329号
其他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倪某A、陈某、倪某B、秦某、倪某C、倪某D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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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9
4
--
(2023)浙0702民初4753号
第三人
原告:
倪某
被告:
汪某1,汪某2
--
准许原告倪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32元,减半收取计2916元,由原告倪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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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8
5
--
(2023)浙0702民初4629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
被告:
Y某某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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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6
合同纠纷
(2022)浙0702执349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2)浙0702执34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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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2
7
合同纠纷
(2022)浙0702执2767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2)浙0702执2767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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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
8
合同纠纷
(2022)浙0702民初1986号
原告
原告:
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人民政府
被告:
X某某
--
1、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人民政府支付房屋租金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每年租金87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一年租金的逾期利息从2019年12月2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22日止,第二年租金的逾期利息从2020年12月2日起计算至2022年3月29日止,第三年租金的逾期利息从2021年12月2日起计算至2022年3月29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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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9
合同纠纷
(2022)浙0702民初1980号
原告
原告:
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人民政府
被告:
Y某某
87600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人民政府房屋租金876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支付房屋租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第二年的租金43800元从2019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第三年的租金43800元从2020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计1289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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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3
10
其他
(2020)浙0781行初11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人民政府
500
一、确认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8日拆除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乡××村××巷××号房屋东边建筑物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二、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原告Z某某L某某的损失5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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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开庭公告 9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702民初3034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人民政府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2
--
(2023)浙0702行初31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人民政府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19
3
--
(2024)浙0702行初3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人民政府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15
4
--
(2024)浙07行终108号
被上诉人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12
5
--
(2023)浙0702行初31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人民政府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4-03-04
6
--
(2023)浙0702行初31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人民政府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4-02-06
7
行政撤销
(2023)浙0702行初219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人民政府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10-20
8
其他
(2023)浙0702行初218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人民政府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10-20
9
其他
(2023)浙07行终328号
被上诉人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17
10
其他
(2023)浙07行终329号
被上诉人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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