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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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冀06民再41号 | 申请人 | - | 72341.8 | 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冀06民终5847号民事判决;
二、再审申请人涿州市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申请人Z某某、L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2341.8元;
三、驳回再审申请人Z某某、L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28元,均由被申请人Z某某、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5-20 |
2 | 其他 | (2017)冀0681民初382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涿州市水利局白沟河管理所,涿州市水利局 | 90000 | 驳回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五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14 |
3 | 其他 | (2017)冀民申6421号 | 申请人 | - | -- | 一、指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更多 | 2017-12-05 |
4 | 其他 | (2016)冀06民终5847号 | 上诉人 | - | 328533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28元,由上诉人Z某某、L某某负担2170元,上诉人涿州市水利局负担40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12-23 |
5 | 其他 | (2015)涿民初字第365号 | 被告 | 原告: 涿州市东方大酒店 被告: 涿州市水利局 | 10000 | 被告涿州市水利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涿州市东方大酒店餐饮费及住宿费共计940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涿州市水利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3-23 |
6 | 合同纠纷 | (2014)涿民初字第3520号 | 被告 | 原告: 中煤涿州建筑工程公司华谊楼饭店 被告: 涿州市水利局 | 24226 | 被告涿州市水利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煤涿州建筑工程公司华谊楼饭店餐饮费2422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原告中煤涿州建筑工程公司华谊楼饭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2-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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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冀06民再41号 | 原告 | 原告: 涿州市水利局 被告: Z某某,L某某 |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14 | |
2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涿州市水利局白沟河管理所,涿州市水利局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17-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