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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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鄂1126行审59号 | 被申请人 | - | -- |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蕲春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6月1日作出的蕲土资罚〔2018〕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9-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