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正常 钱江杯长三角华东
沈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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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民申223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3-03-22
2
其他
(2022)浙05民终56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155元,由上诉人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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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3
其他
(2021)浙0521民初3814号
原告
-
200000
一、原告(反诉被告)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山西易智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反诉被告)湖州莫干山高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氢燃料电池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化项目建设合作协议》《氢燃料电池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化项目建设补充协议》于2021年9月22日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于2021年6月1日解除; 三、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违约金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855元,由反诉原告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F某某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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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4
其他
(2020)浙0103民初4762号
被告
原告:
浙江浙商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0000
准许原告浙江浙商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浙江浙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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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5
其他
(2020)浙0522行初5号
被告
原告:
北京车联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0000
准许原告北京车联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车联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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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6
其他
(2020)浙05行初1号
被告
原告:
北京车联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本案移送长兴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0-03-19
7
其他
(2019)浙0521民初15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55681.38
一、被告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W某某赔偿款55681.38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W某某承担335元,由被告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22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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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521民初1378号
原告
原告: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浙江德清德泰门业有限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4-05-08
2
合同纠纷
(2022)浙05民终562号
被上诉人
-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25
3
合同纠纷
(2021)浙0521民初3814号
原告
原告: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山西易智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11-24
4
合同纠纷
(2021)浙0521民初3814号
原告
原告: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山西易智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10-08
5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7)浙0521民初416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Z某某
被告: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7-11-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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