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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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8)云2801民初2328号 | 原告 | 原告: 景洪市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服务部 被告: 云南圣大西双版纳投资有限公司 | 268645.38 | 被告云南圣大西双版纳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景洪市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服务部工程欠款268645.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6013元,由被告云南圣大西双版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本院不另行清退,由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更多 | 2018-12-07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8)云2801民初2329号 | 原告 | 原告: 景洪市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服务部 被告: 云南圣大西双版纳投资有限公司 | 121566.91 | 被告云南圣大西双版纳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景洪市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服务部工程欠款121566.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3144元,由被告云南圣大西双版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本院不另行清退,由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更多 | 2018-12-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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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8)云2801民初2328号 | 原告 | 原告: 景洪市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服务部 被告: 云南圣大西双版纳投资有限公司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2018-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