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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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08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09 | -- | |
3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06 | -- | |
4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津0116执恢491号 | |
5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执行庭 | 2020-05-19 | -- | |
6 | 一、被告天津金华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长福设备租赁费11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更多 | -- | -- | -- | 2020-05-19 | -- | |
7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7-12 | -- | |
8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07-13 | -- | |
9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7-07-14 | -- | |
10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17-07-06 | 〔2017〕津0116执21790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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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07-08 |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09 |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06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12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5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13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6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7-07-14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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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1232 | (2024)津0116执恢300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06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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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津0116执恢491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6-24 |
2 | 其他 | (2017)津0116执2179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11-01 |
3 | 合同纠纷 | (2017)津0116民初2300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金华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110176 | 一、被告天津金华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设备租赁费1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2816元,减半收取1408元,原告担176元(已交付),被告负担12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更多 | 2017-05-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