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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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鄂1221民初1354号之二 | 被告 | 原告: 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Z某某,咸宁市同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 1190000 | 准许原告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10元,减半收取计7755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8-02-1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鄂1202民初4412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咸宁市同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 951975 | 一、被告咸宁市同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材料款951975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计69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咸宁市同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166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12-26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鄂1202民初4412号 | 被申请人 | - | 1020000 | 查封、冻结、扣留被申请人同创新型墙体材料公司在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收益102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C某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11-08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鄂1202执796号之二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5)鄂咸安民初字笫01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1-17 |
5 | 其他 | (2016)鄂1202执796号 | 申请人 | - | -- |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6-11-17 |
6 | 其他 | (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376号 | 其他 | - | 74000 | -- | 2015-08-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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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鄂1202民初4412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咸宁市同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2017-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