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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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6)鄂民申564号 | 申请人 | - |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2016-10-27 |
2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6)鄂12执复10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6-05-16 |
3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6)鄂12执复10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6-05-16 |
4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6)鄂1223执异2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异议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咸宁崇阳石油分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6-03-21 |
5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665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5元,由上诉人崇阳石油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12-30 |
6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5)鄂崇阳民初字30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申请三位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咸宁崇阳石油分公司 | 44600 | 一、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咸宁崇阳石油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垫付的维修费4600元;
二、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咸宁崇阳石油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垫付的罚款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元,由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咸宁崇阳石油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