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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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更多 | 罚款3.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 30000 | 黔东南州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19 | 凯市监处罚〔2022〕1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