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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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7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53

裁判文书 17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2)豫0811民初445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
29141
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报酬258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33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4元,由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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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30
2
合同纠纷
(2022)豫0811民初340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恩村一街村民委员会
--
本案按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2-07-28
3
合同纠纷
(2021)豫0811民初597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恩村一街村民委员会
--
本案按L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1-12-23
4
合同纠纷
(2021)豫0811民初449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焦作弘正置业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L某某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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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5
劳动争议
(2021)豫08民终3188号
上诉人
-
--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0811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J某某、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焦作分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各1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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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6
劳动争议
(2021)豫08民终2991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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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7
合同纠纷
(2021)豫0811民初286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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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8
合同纠纷
(2021)豫0811民初2857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
--
驳回原告G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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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9
劳动争议
(2021)豫0811民初2150号
被告
-
69472.14
一、驳回被告(原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原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J某某赔偿金23750元; 三、被告(原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J某某工资差额43298元; 四、被告(原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被告)J某某工资2424.14元; 五、驳回原告(被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原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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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10
劳动争议
(2020)豫0811民初6087号
原告
原告:
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
被告:
Y某某
163656
一、原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Y某某赔偿金95712元; 二、原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Y某某工资差额66424元; 三、原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Y某某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共18个月的失业金损失共计27360元,自2021年7月1日起原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在Y某某未重新就业的情况下继续按月1520元的标准支付Y某某的失业金损失(领取失业金损失的最长时间不超过24个月); 四、原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无须支付Y某某加班工资; 五、原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无须支付Y某某取暖费;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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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开庭公告 15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
被告:
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2
--
--
被上诉人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15
3
--
--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2024-05-15
4
--
--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2024-05-10
5
--
(2024)豫0811行初16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2024-04-24
6
--
--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2024-04-24
7
--
--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19
8
--
--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19
9
--
--
被告
原告:
焦作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2024-03-15
10
--
--
上诉人
-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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