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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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豫0225执521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1-09-02 |
2 | 其他 | (2021)豫0225执1862号 | 申请人 | - | -- | 该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 2021-08-04 |
3 | 其他 | (2020)豫0225执1564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2-10 |
4 | 其他 | (2020)豫0225执54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兰考欢乐鸭养殖有限公司、W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兰考县环境保护局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0-10-30 |
5 | 其他 | (2020)豫0225行审52号 | 申请人 | - | 1250000 |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L某某决字〔2019〕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兰考欢乐鸭养殖有限公司处罚款600000元。
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L某某决字〔2019〕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W某某处罚款50000元。
三、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L某某决字〔2019〕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兰考欢乐鸭养殖有限公司处罚款600000元 ...更多 | 2020-08-13 |
6 | 其他 | (2020)豫0225执115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0-08-06 |
7 | 其他 | (2020)豫0225执542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兰考嘉亿木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兰考县环境保护局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0-06-30 |
8 | 其他 | (2020)豫0225行审39号 | 申请人 | - | 20000 |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L某某决字〔2019〕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河南光正门业有限公司处罚款20000元及逾期缴纳加处罚款(逾期缴纳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计算,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罚款缴纳完毕之日止,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共计40000元 ...更多 | 2020-06-05 |
9 | 其他 | (2020)豫0225行审41号 | 申请人 | - | 20000 |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L某某决字〔2019〕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河南弘泰门业有限公司处罚款20000元及逾期缴纳加处罚款(逾期缴纳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计算,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罚款缴纳完毕之日止,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共计40000元 ...更多 | 2020-06-05 |
10 | 其他 | (2020)豫0225行审40号 | 申请人 | - | 80000 |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L某某决字〔2019〕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兰考县华升木业有限公司处罚款80000元及逾期缴纳加处罚款(逾期缴纳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计算,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罚款缴纳完毕之日止,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共计160000元 ...更多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