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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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新2722执398号 | 精河县人民法院 | 2024-04-08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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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新2701民初1520号 | 原告 | 原告: 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 被告: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水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 -- | 准许原告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8元,减半收取计2144元,由原告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负担 ...更多 | 2022-06-24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新2701民初2426号 | 原告 | 原告: 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 被告: 博尔塔拉自治州水利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 -- | 准许原告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4元,由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负担 ...更多 | 2021-12-30 |
3 | 合同纠纷 | (2020)新民申481号 | 申请人 | - | -- |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更多 | 2020-06-24 |
4 | 合同纠纷 | (2019)新27民终598号 | 被上诉人 | - | 250666.66 | 一、维持博乐市人民法院(2019)新2722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解除L某某与精河县托里乡人民政府安居富民工程办公室签订的《精河县托里乡安居富民工程房屋买卖协议》、解除L某某与精河县托里乡人民政府安居富民工程办公室签订的编号为2013-00016号《房屋订购单》、解除L某某、Z某某与精河县托里乡人民政府安居富民工程办公室签订的编号为2013-000208号《房屋订购单》;二、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L某某、Z某某返还定金3168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8027.12元);
二、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9)新2722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新疆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L某某、Z某某返还定金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5333.33元;
三、被上诉人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被上诉人L某某、Z某某返还定金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5333.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27元,由被上诉人L某某、Z某某负担22元,由被上诉人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承担4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76.67元,由被上诉人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负担2876.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12-23 |
5 | 合同纠纷 | (2019)新27民终694号 | 被上诉人 | - | 446245 | 一、撤销精河县人民法院(2018)新2722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W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被上诉人W某某负担2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93.67元,减半收取3996.84元,由被上诉人W某某负担3996.8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12-19 |
6 | 其他 | (2019)新行申62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的Z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9-09-23 |
7 | 合同纠纷 | (2019)新2722民初113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Z某某 被告: 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 | 165046.45 |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精河县托里乡人民政府安居富民工程办公室签订的《精河县托里乡安居富民工程房屋买卖协议》、解除原告L某某与精河县托里乡人民政府安居富民工程办公室签订的编号为2013-00016号《房屋订购单》、解除原告L某某、Z某某与精河县托里乡人民政府安居富民工程办公室签订的编号为2013-000208号《房屋订购单》;
二、被告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Z某某返还定金3168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8027.12元;
三、第三人新疆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Z某某返还定金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5333.33元;
四、驳回原告L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元,由原告L某某、Z某某负担22元,由被告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负担97元,由第三人新疆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8-31 |
8 | 其他 | (2017)新27行终13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精河县人民法院(2017)新2722行初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精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 | 2017-02-05 |
9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5)精民二初字第20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L某某,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 | 5836.33 |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C某某给付工程款5836.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3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1781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1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2-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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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新27行终17号 | 被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15 | |
2 | 其他 | (2021)新27行终16号 | 被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15 | |
3 | 其他 | (2021)新2722行初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 | 精河县人民法院 | 2021-05-20 | |
4 | 其他 | (2021)新2722行初1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 | 精河县人民法院 | 2021-05-20 | |
5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2020)新27民再18号 | 申请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1 | |
6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2019)新27民终598号 | 被告 | 被告: 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5 | |
7 | 其他 | (2017)新27行终1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30 | |
8 | 其他 | (2017)新27行终1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一案。,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