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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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冀0727民初408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W某某,武学原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Z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Z某某,阳原县马圈堡乡人民政府 | 110000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W某某、W某某、武学原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252.4元,原告方W某某、W某某、武学原自行负担。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26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5)阳商初字第10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甲,L某某乙,L某某丙 被告: 阳原县马圈堡乡人民政府 | 132000 | 被告阳原县马圈堡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L某某甲、L某某乙、L某某丙修路款132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32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被告阳原县马圈堡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6-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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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 原告: 阳原县马圈堡乡人民政府 被告: L某某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