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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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浉执字第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1)浉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9-16 |
2 | 其他 | (2011)信浉民初字第1722号 | 被告 | 原告: 信阳市建设投资总公司 被告: 信阳市体育局 | 1000000 | 被告信阳市体育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信阳市建设投资总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该借款的利息(从2002年5月5日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按月息4.875‰计算)。
本案受理费21000元,由被告信阳市体育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及副本。 ...更多 | 2013-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