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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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渝0105执1092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2)渝0105执109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11-03 |
2 | 合同纠纷 | (2022)渝0105民初430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 被告: S某某,重庆恒恩德石材有限公司 | 313039.36 | 一、被告恒恩德石材有限公司、S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79997.21元并支付截至2022年4月11日尚欠利息24062.50元、罚息6394.43元、复利585.22元;
二、被告恒恩德石材有限公司、S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支付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
三、被告恒恩德石材有限公司、S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律师费2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95.68元,减半收取2947.84元,由恒恩德石材有限公司、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