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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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苏1282民初1741号 | 被告 | 原告: 靖江市华联毛纺有限公司 被告: 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 -- | 本案按原告靖江市华联毛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 2021-04-08 |
2 | 合同纠纷 | (2019)苏1282民初8437号 | 原告 | 原告: 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被告: L某某,Y某某 | 1248889 | 准许原告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40元,减半收取80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更多 | 2019-12-30 |
3 | 用益物权纠纷 | (2017)苏1282执248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6)苏1282民初7296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8-09 |
4 | 合同纠纷 | (2016)苏1282民初9079号 | 被告 | 原告: 靖江绿源冷冻有限公司 被告: 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 2132625 | 准许原告靖江绿源冷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61元减半收取11930.5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7-06-21 |
5 | 用益物权纠纷 | (2016)苏1282民初7296号 | 原告 | 原告: 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被告: 江苏江丹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3933562.2 | 被告江苏江丹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违约金393356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695元减半收取101847.5元,由原告负担81478.5元、被告负担20369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1-13 |
6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6)苏1282民初3968号 | 原告 | 原告: 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被告: J某某 | 80 | 准许原告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担(原告已交纳)。 ...更多 | 2016-09-23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12民终334号 | 被上诉人 | - | 352580 | 一、撤销靖江市人民法院(2015)泰靖商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二、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泰州润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52580元及该款自2012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为3537.50元,鉴定费5200元,合计8737.50元,由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担8000元,泰州润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3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担。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负担部分已由泰州润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泰州润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4-01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12民终334号 | 被上诉人 | - | 352580 | 一、撤销靖江市人民法院(2015)泰靖商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
二、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泰州润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52580元及该款自2012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为3537.50元,鉴定费5200元,合计8737.50元,由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担8000元,泰州润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3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担。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负担部分已由泰州润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泰州润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4-01 |
9 | 合同纠纷 | (2015)泰靖商初字第00470号 | 被告 | 原告: 泰州润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 352580 | 一、被告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泰州润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352580元。
二、驳回原告泰州润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计3537.5元、鉴定费5200元,共计8737.5元,由原告负担2600元、被告负担6137.5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被告于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75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帐号:20×××88)。 ...更多 | 2015-12-14 |
10 | 其他 | (2015)泰靖商初字第00470号 | 被告 | 原告: 泰州润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 352580 | 一、被告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泰州润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352580元。
二、驳回原告泰州润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计3537.5元、鉴定费5200元,共计8737.5元,由原告负担2600元、被告负担6137.5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被告于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75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帐号:20×××88)。 ...更多 | 2015-12-1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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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江苏江丹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20-05-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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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苏1282民初235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2021-05-31 | |
2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0)苏0115民初1637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20-09-01 | |
3 |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2016)苏1282民初9079号 | 被告 | 原告: 靖江绿源冷冻有限公司 被告: 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2017-06-13 | |
4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2017)苏1282民初1807号 | 原告 | 原告: 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被告: 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2017-04-19 |